中級經濟基礎考點: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注意:
(1)公務員、農民、現役軍人、小時工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用人單位限制在“境內”;但勞動者沒有地域限制。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1.類型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
(2)法定強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享有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掌握)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誠實信用原則
2.勞動合同的條款
分為必要條款和選擇性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