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合同法》第l 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違約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事件發生前)
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在此,能否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事件發生中)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
3.不能克服(事件發生后)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各國對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更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況: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等;
(2)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2.法定的免責
《合同法》第1 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