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招標組織形式和代理機構
一、招標組織形式
招標組織形式包括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其中,自行招標,是指招標人自身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依法可以自行辦理招標;而委托招標,是指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原國家計委2000年7月1日頒布《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第4條進一步規定了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所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1)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2)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3)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4)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5)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同時,《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招標代理機構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13條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許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之間,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關系,因此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有關代理的法律規定。
建設部于2007年1月11日發布了建設部令第154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該辦法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并規定了乙級和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程投資額限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工程標底和草擬工程合同等代理事項。未經招標人同意,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被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