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招標文件
(一)招標文件的出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5條的規定,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二)招標文件的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了施工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合同主要條款;
(4)投標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條款;
(7)設計圖紙;.
(8)評標標準和方法;
(9)投標輔助材料。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則規定貨物招標文件應當包含如下內容:
(1)投標邀清書;
(2)投標人須知;
(3)投標文件格式;
(4)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5)評標標準和方法;
(6)合同主要條款。
(三)對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
為了規范招標人的行為,保證招標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國《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還要求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招標文件的內容要體現公平
2.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此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3條規定,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同樣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