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中,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包括: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5.刑罰
《刑法》第383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三、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385條的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
(4)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國家工作人員。
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包括: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5.刑罰
《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