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即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死刑是刑法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
(二)附加刑
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同時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禮、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合并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