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貸款人的義務
1.提供借款的義務
2.不得預扣利息的義務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擔保的義務
2.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3.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5.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規定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性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人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人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案例】
1.背景
趙某因生意急需向李某借一筆錢,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數額為10萬元,借期1年,月利率為2%。到了交錢的時候,李某擔心趙某生意風險太大,拒絕出借。為此,趙某損失慘重,遂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問題
(1)該借款合同的效力狀況如何?——提醒,教材有誤,是未生效,不是無效
(2)趙某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