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合同的變更(09單選)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的轉讓
1.合同權利的轉讓范圍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需要說明的是,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債權人的轉讓無需得到債務人的同意。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從權利隨同主權利轉讓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09多選)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一并轉讓
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五、合同的終止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3)合同解除須有解除的行為。 (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可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