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無效合同和效力
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類型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房屋買賣中的陰陽合同,其目的是為了避稅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二)無效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四)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與(三)調整
《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三)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主體不合格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主體不合格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薄喠⒑贤某绦虿缓戏
(五)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盡管合同無效,但對工程款的支付仍是看結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