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先行支付的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
(四)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有關規定
略
3.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略
4.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五)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1)生育的醫療費用;(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六)福利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