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略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06、07均有考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出現法定情形以及當事人約定的情形而導致勞動合同的效力消滅,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預告解除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隨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