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2.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監理工作的依據和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的依據是:(1)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2)有關技術標準,如《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確認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等;(3)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單位據此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違法責任兩個方面:(1)違約責任;(2)違法責任。
4.工程監理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查權,對檢查不合格的,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在工程上使用或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依法和在授權范圍內可以發布有關指令,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程。
5.工程監理的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四、政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1.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2.政府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有權采取的措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3.禁止濫用權力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4.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 h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 h.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