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
一、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建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3.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4.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費用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根據初步設計的圖紙、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標、費用定額及其他有關文件,概略計算的擬建工程費用。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的費用。
5.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6.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的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一般包括:工程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置)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安全措施費用計劃,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名冊、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名冊以及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7.依法實施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還規定,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8.建設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條件。因此,勘察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勘察,并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不能弄虛作假。
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作業時,也易發生安全事故。為了保證勘察作業人員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同時,還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這也是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安全的需要。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2)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和措施建議。
(3)對設計成果承擔責任。
3.勘察、設計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2)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