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質保期是什么意思?缺陷責任期呢?
答: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其與質量保修期關系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因此,在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別,并應當分別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由發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2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后的修補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時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5.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怎么辦?
答: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工程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注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6.工程竣工結算由誰來做?
答: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工程竣工結算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7.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時怎么處理?
答: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8.設計有缺陷,施工單位怎么索賠?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由此可以看出,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可以向設計單位索賠。
9.某工程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后發現承重梁出現裂縫,怎么處理?
答: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承重梁屬于主體結構,施工單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