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一、精準考點采集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要掌握以下內容。
(1)特點是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
(2)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具體的內容都要理解)。
(3)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要掌握以下內容。
(1)特點是執行法律的行為,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單方意志性,帶有強制性,以無償為原則。
(2)行政行為主要有:行政許可、處罰、獎勵、裁決。
(3)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①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③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④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訴訟:①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②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③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二、高頻答疑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有什么特點?
答: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有以下特征: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
2.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書是否具有強制約束力?
答:仲裁是經調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是自愿的,沒有強制約束力。
3.仲裁庭是由當事人指定的嗎?
答:是的。一般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4.“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原則,雙方無須達成一致,只要任何一方提出仲裁,仲裁委員會都應該受理”,這句話對嗎?
答:這句話主要是說仲裁條款在制定時是自愿的,一旦同意就不能隨意更改。
5.民事糾紛處理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采用或裁或審制或一裁終局制。在《勞動法》中又有對仲裁不服的可以申請訴訟規定。兩種說法如何理解,請給予解釋。
答: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由此可見,對于上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用人單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后,用人單位可以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