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一、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有11項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建設工程實踐,其中7種尤為重要: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2.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如強制隔離、強制約束)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如傷殘撫恤金、遺屬撫恤金、福利金、救濟金等);(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如財產義務、行為義務,典型表現為亂收費、亂攤派);(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1.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對于行政復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如“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凡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
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申請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主要類型有:
(1)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對于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 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對于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