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自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代理: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
惡意串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5.代理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例31-9:(2010.48)關于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B )。
A.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應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
B.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委托代理終止
C.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不同意(視為同意)
D.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