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民航運輸輔導:無法交付的貨物
(一)鮮活易腐物品無法交付的處理
當貨運的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發生變質或腐爛;或在目的站無人提取;或收貨人拒絕提取時,承運人有權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如銷毀全部或部分貨物。采取上述措施時,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二)無法交付貨物
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內無人提取和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滿60日仍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規定如下:
1.凡屬政府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無價移交政府主管部門。
2.凡屬一般的生產、生活資料,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
3.凡屬鮮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難的貨物,由承運人酌情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4.作價處理的貨款,由承運人負責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余款退給領認人;如90日后仍無人認領,余款上交國庫。
5.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由承運人通過始發站通知托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