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掌握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要約――新要約――更新要約――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作出承諾的可以是受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代理人。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
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遞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指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若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求
承諾應當以退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時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所謂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
三、承諾生效
(一)承諾生效時刻的確認: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期限的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四、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受要約人過錯,要約肯定有效)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