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1044掌握債權、知識產權
財產權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即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體財產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體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
財產權體系包括有體、無體和其他財產權制度。
一、債權
(1)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債務人。
(2)債的發生根據(引起發生的法律事實)
主要有: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注解: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致人損害之債”。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3)債的消滅
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包括:履行、抵銷、提存、混同、免除、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注解: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消而消滅
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者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