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只有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裁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案件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由法律另行規定。
2Z3041掌握仲裁協議
一、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法律效力表現為: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對法院的約束力(或裁或訴)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一)確認方式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Z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二)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根據該規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
1.合議仲裁庭組成程序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沒有約定仲裁形式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獨任仲裁庭組成程序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仲裁審理
(一)仲裁審理方式
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到庭參加)。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二)開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