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構成我國基本訴訟制度。
2Z3051 熟悉行政復議范圍
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行政處罰(二)行政強制措施(三)行政許可(四)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而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一)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2Z3052 熟悉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則:
一、行政復議申請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Z3053 熟悉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