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申請施工許可的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其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如果沒有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意味著將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是無法開工的,因此,不能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出了規定:
1.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如果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意味著擬建的工程屬于違章建筑。這種情況下,自然不能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很多工程都涉及拆遷,如果拆遷工作進展不順利,就意味著后續工作無法進行。因此,開始修建工程之前,必須首先解決拆遷的問題。但是,解決拆遷的問題并不意味著必須要拆遷完畢才能施工,只要拆遷的進度能夠滿足后續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這樣可以形成拆遷與施工的流水作業,縮短總工期。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只有確定了建筑施工企業,才具有了開工的可能。如果建筑施工企業尚未確定,顯然就是沒有滿足開工的條件,自然不能頒發給施工許可證。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施工單位的責任是按圖施工,如果沒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單位顯然是無法施工的。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除了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還應滿足“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0條第1款也規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第42條第1款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去進行項目管理,因此,可以說委托監理單位去進行監理本身就是建設單位保證質量和安全的一項具體措施。同時,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也是很多具體保證質量和安全措施的執行者,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于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又在《建筑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延伸,規定了“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边@也是發給施工許可證的一個限制性條件。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筑活動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擁有足夠的建設資金。這是預防拖欠工程款,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基本經濟保障。對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具體規定為:
1.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2.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工程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除了應當具備以上七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建筑工程開工的條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對于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