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并非所有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只有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才能導致合同無效。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同謀,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須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損害后果,即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構成。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利用“社會公共利益”概念定義的彈性,有助于彌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缺失。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同時,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才導致合同無效,違反其中任意性規范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3、無效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