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聯合體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招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在工程實踐中.尤其是在國際工程承包中.聯合投標是實現不同投標人優勢互補,跨越地區和國家市場屏蔽的有效方式。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3條規定:“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5條規定:“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