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工程承包制度
關于資質管理糾紛的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52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屬于無效合同處理辦法: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付。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不予支持。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