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行政處罰的決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三種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l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一般也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