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學習資料:行政復議法的基礎知識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與條件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行政復議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有( )。
A.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的
B.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不服的
C.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D.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E.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答案]A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