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交付竣工驗收的約定
《規范》第6.2.4條規定:“承包人應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向發包人發出預約竣工驗收的通知書,說明擬交工程項目的情況,商定有關竣工驗收事宜。”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規定:“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在建設工程監理中,監理機構受發包人的委托,對工程建設活動實行監理。承包人全面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監理機構審查簽認合格后,發包人才能組織正式驗收。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預約竣工驗收的書面通知,說明竣工驗收前的準備情況,包括施工現場準備和竣工資料審查結論。發出預約竣工驗收的書面通知應表達兩個含義:一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已全面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內容,預驗收合格。二是請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組織施工項目的正式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