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1.事故等級劃分的要素
(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身要素)。
(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
(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
2.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針對一些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的實際情況,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除了執行對事故等級劃分的一般性規定之外,還可以根據行業或者領域的特殊性,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3.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沒有明確其事故等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其社會影響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應等級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二、制定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基本要求
1.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作用
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有以下作用:(1)事故預防。通過危險辨識、事故后果分析,采用技術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使可能發生的事故控制在局部,防止事故蔓延。(2)應急處理。一旦發生事故,有應急處理程序和方法,能快速反應處理故障或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3)搶險救援。采用預定現場搶險和搶救的方式,控制或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2.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類型
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兩大類。
3.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并定期組織演練。
4.總分包單位的職責分工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安全生產法》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評審
1.應急預案的編制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2)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3)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
2.應急預案的評審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3.應急預案的備案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4.應急預案的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5.應急預案的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6.應急預案的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1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