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造師及建造師工作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1.建造師注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造師繼續教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培訓測試,不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冊。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3.無證或未辦理變更注冊執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55中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4.建造師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夕卜的其他利益;(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5.未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嘲
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l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5)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7.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注;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時,注冊建造師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冊執業人員”對建造師應該是適用的)。
【命題考點】
建造師的注冊申請;延續注冊與增項注冊;不予注冊和注冊證書的失效、注銷;建造師執業區域及崗位范圍;建造師的基本義務。
【分析預測】
(1)注冊主管部門受理注冊申請的時限的判斷。
(2)判斷建造師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符合規定。
(3)判斷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超出其執業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