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6)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5.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情形: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4) 下列事項之一,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申請仲裁;②申請支付令;③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④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⑥申請強制執行;⑦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⑧在訴訟中主張抵消;⑨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8)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9)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0)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五、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一審程序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