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輔導資料:砌筑砂漿
水泥砂漿的水泥強度等級不宜大于32.5級,混合砂漿采用的水泥強度等級不宜大于42.5級;
石灰膏:熟化石灰時間不得少于7d;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時間不得少于2d;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漿中。
砌筑砂漿配合比應通過有資質的試驗室,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和試配確定,并同時滿足稠度、分層度和抗壓強度的要求。
當砌筑材料為粗糙多孔且吸水較大的塊料或在干熱條件下砌筑時,應選用較大稠度值的砂漿;反之,應選用較小稠度值的砂漿。
砌筑砂漿的分層度不得大于30mm,確保砂漿具有良好的保水性。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并應征得設計方同意。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