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49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0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重點解析]
1.權利和義務是相統一的。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2.上文中規定的三項義務均為強制性的,從業人員必須遵守。
3.特別要注意第三項義務,即事故隱患報告義務。
1Z301063 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法》第6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69條的規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重點解析]
對第69條的不同層次的要求需要掌握。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70~72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對于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重點解析]
1.注意上文中“立即”類字樣。也就是說,如果拖延就會涉嫌違法。
2.同時需要注意到,對于事故現場有關從業人員并沒有“如實”報告的義務。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73~75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守以下基本規定: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重點解析]
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要認真掌握,不僅可能會出現在本門課的考題中,就是在專業實務中也是重要的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