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注冊
1.商標注冊的概念
經過商標局核準注冊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稱為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侵犯,這是注冊商標區別于非注冊商標的最顯著的特征。
2.商標注冊的原則
①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
②自愿注冊原則。我國注冊商標實行自愿注冊原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的意愿。
3.商標注冊的主體
《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另外,商標注冊主體也包括外國人和外國企業。
4.申請商標注冊的方法
商標注冊申請采用“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
對于注冊商標,如果需要擴大使用到同類其他商品上,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例如:某食品廠將同一商標用于餅干、糕點、面食及糖果等食品上,這些商品按商品國際分類表屬第三十類,可以按一個商標,填報一份申請書,交納一份申請注冊費。而如果將該商標使用在果凍、飲料等商品上,就不能只填寫一份申請書。因為按國際商品分類表,果凍屬第二十九類,飲料屬三十二類。這樣的申請,應填寫三份申請書,繳納三份申請注冊費。)
5.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6.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三)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及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l0年,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后,經商標注冊人申請可以續展。
2.注冊商標的續展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再行續展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為l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展的次數法律不作限制。
注冊商標的續展申請,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如果因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如果超過寬展期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注冊商標將被注銷,商標專用權即告喪失。
3.注冊商標的轉讓
商標注冊人可以將其注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4.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四)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1.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關于禁用標志和不恰當使用三維標志的規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2.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關于侵害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代理人擅自注冊他人商標屬于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情況的,以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但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總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的商標管理工作。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及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
(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注冊商標主體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占使用的權利。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地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