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商標法
(一)商標和商標法概述
1.商標的概念
商標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區別相同商品或服務的不同經營者。
2.商標法
3.商標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商標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商標的表現形式不同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和組合商標。
組合商標是商標中較為多用的種類。
(2)根據商標的使用途徑和商標權人的不同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①商品商標是指使用于各種商品上,用來區別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標。
②服務商標則是指使用于服務項目,用來區別服務提供者的商標。
③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④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如:國際羊毛局注冊并負責管理的純羊毛標志就是注明的證明商標。
4.注冊商標的禁止條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①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②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③就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④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⑤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⑥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2)商標法關于禁止注冊或使用某些標志的規定----見教材337頁
第一,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的標志
第二,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作為非注冊商標或其他標志使用的
如:(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4)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