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近年來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完善
(1)在收入劃分方面
①證券交易(印花)稅: 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
②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現在是5%
③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將新批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④打破隸屬關系,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
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施增量分成,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稅收入分享辦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對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⑤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機制。
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自2005年1月1日起,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中央、地方負擔比例為92.5:7.5.
(2)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方面:
①完善了財力性轉移支付體系。
財力性轉移支付是指為了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均衡地區間財力差距,實現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均等化,由上級政府安排給下級政府的補助支出。資金接受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資金用途。
目前,我國財力性轉移支付體系主要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等。
從2009年開始,國家將原“財力性轉移性支出”改稱為“一般轉移支付”,將原“一般轉移支付”改稱為“均衡性轉移性支付”。
②建立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體系。
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按照特定目的將其財政收入轉作下級財政收入來源的補助形式。主要目的是針對下級政府難以承擔的或對周邊地區有利的,符合中央政府產業政策的項目所給予的支持。特點是在于它是有條件限制的,所以又可以稱為“有條件的轉移支付”或者“可選擇的轉移性支付”。
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建立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機制
2.增強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3.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四、進一步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1.科學界定政府職能,調整財政供給范圍
(1)財政必須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提供充分的財力保障。這是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責
(2)財政要不斷增加對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社會公共性的開支。如教育、科技、衛生、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等。
(3)財政要重視發揮收入再分配作用,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保證地區間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均衡發展。
(4)強化財政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財政要逐步從一般競爭性項目投資領域退出,要加大對基礎設施和其他政策性支出的投入力度。
(5)規范財政補貼范圍。補貼主要用于保障農產品生產和流通、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鼓勵承擔政府賦予某些特殊責任的企業以及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2.合理劃分政府間事權,界定各級財政支出范圍
根據市場基礎原則、效率原則、分級管理原則等要求,中央政府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大致可分為三類:
(1)體現國家整體利益的公共支出項目,由中央政府直接負責的社會事務,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的各類行政機構和少數由中央政府負責的社會公共事業支出;
(2)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的社會事務,經費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如一些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社會統計等公共福利事業;
(3)中央負有間接責任,但應通過地方政府具體負責實施的社會事務,如基礎教育、公共醫療等。
3.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1)要進一步提高財力性轉移支付總額的比重,降低專項轉移支付占轉移支付總額的比重
(2)建立專項轉移支付立項、審批、分配和管理監督的規范制度
(3)中央財政將轉移支付資金盡早下達地方,編入地方預算
(4)要提高轉移支付的法制化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