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了解)
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
2.合理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
3.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間的財力分配關系。
4.堅持統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內容(掌握)
| 1994年改革 | 近年來的調整完善 | ||||
| 確定支出范圍 | (1)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權,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教材111頁 | ||||
| 收入劃分 | (2)依據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 | 中央固定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 | 關稅,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繳納的收入(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等收入 | (1)證券交易印花稅:現在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 (2)調整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5%——8%——5% (3)將新批轉為非農建設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繳中央財政(4)打破隸屬關系,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施增量分成,F在分成比例:中央60%;地方:40%(即2002年開始,所得稅成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5)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機制。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現在中央、地方負擔比例為92.5:7.5 | |
| 地方固定收入: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 | 營業稅(不含屬于中央營業稅的部分)、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繳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 | ||||
| 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 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中央75%;地方25%; 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余資源稅歸地方;證券交易印花稅:各50% | ||||
| 轉移支付制度 | (3)按統一比例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 | 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1994年后上劃中央的收入如果達不到1993年基數,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 | |||
| (4)妥善處理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 | |||||
| (5)確立了新的預算編制和資金調度規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