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法律特征: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③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④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種類
合同可從兩方面進行方類:一是基于法定形態對合同進行分類(指合同法中直接規定的各種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屬學理上的分類)。
①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②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③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④要式合同和無名合同;⑤主合同和從合同。
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單務合同,如借款合同;諾成合同也稱為不要物合同,絕大多數屬于此合同,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15類),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從合同也稱附屬合同,如有擔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3、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權利人享有請求和接受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包括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對方違約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義務人承擔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時(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其法律要件:
①主體合格,即行為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歲的自然人、滿16-18(不滿18)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勞動收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訂立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合同行為;包括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實施合同行為。
②內容合法,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合同行為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③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內心意愿自由產生、與表達出來的意思一致,具體含義:1)內心希望發生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為效果意思;2)將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意思,為表示意思;3)用以表達效果意思的方式、行為,為表示行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屬法律規定的情形,則可能為無效或變更、撤銷。
④合同的形式合法。
4、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類: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按指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無效合同的種類: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雖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而其是否能夠生效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
①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②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載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③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指由于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銷或變更。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合同變更、撤銷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一旦確認變更或撤銷后,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的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