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點
(1)銀行信用是以貨幣形態提供的。
(2)銀行信用克服了商業信用在數量和期限上的局限性。
(3)銀行信用以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為媒介。
(三)國家信用
1、含義:國家(政府)以債務人身份籌集資金的一種信用形式。
2、形式:公債、國庫券
3、信用主體——債權人:購買國家債券的企業、居民;債務人:國家(政府)
4、作用
(1)調劑政府收支不平衡
(2)彌補財政赤字(方法有增稅、擠占銀行信貸、借債,其中借債最可行)
(3)籌集巨額資金
(4)調節經濟
(四)消費信用
1、含義:工商企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提供的信用。提供的對象可以商品、貨幣、勞務等對象。
2、形式:賒銷、分期付款購買、消費貸款
3、信用主體:債權人:工商企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債務人:消費者
(五)租賃信用
1、含義:租賃公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通過出租設備或工具而收取租金的一種信用形式。
2、信用主體:債權人:租賃公司、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有權)
債務人:承租人(使用權)
3、形式(記憶選擇題)
(1)金融租賃(財務租賃):融資和融物相結合。即: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購買,承租人使用并交租金。
(2)經營租賃(服務租賃):提供租賃設備或工具短期使用權的租賃形式。是一種由出租人提供維修、保養、管理服務、可撤銷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賃形式。
(3)杠桿租賃:投資和信貸相結合。即:出租人自籌20~40%資金,其余向銀行借入,然后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人,出租人以出租的設備和租金作擔保向銀行取得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