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中止和終結
① 執行中止
定義: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
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密切聯系,無法單獨執行;
被執行人在短期內無償付能力。
執行中止的情形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職權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
② 執行終結
定義: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引起執行終結的情況有:
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