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 裁定管轄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
移送管轄
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爭議。
管轄權轉移
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轄權。具體包括: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