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許設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順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過程。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由以下幾個階段組成: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調解:
調查和法庭辯論后,在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的基礎上,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撤訴
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6 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5)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后,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答辯。
原被告雙方同時到庭的,可以當即進行審理,當即調解。
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
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