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2掌握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質(證明)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
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具有證明、預先給付、擔保的性質。
二、注意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一方應付給對方的一定款項,都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其區別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
1.定金須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發生違約行為以后交付。
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
3.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主要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約定的,而違約金是可以約定的,也是可以法定的。
。ǘ┒ń鹋c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都是預先具有給付的性質,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價款。
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履行;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屬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一般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當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而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是,不發生生不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效力。
三、定金生效的條件
1)主合同有效;2)發生交付定金的行為(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鐵的比例符合法律規定(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073了解擔保方式及特點
1.擔保的形式
擔保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約定而實施的;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五種擔保形式的特點
。ㄒ唬┍WC是以保證人的保證承諾作為擔保的,簽訂保證合同時并不涉及具體的財物。
。ǘ┑盅旱盅翰晦D移對抵押物的占有,這是與質押的顯著區別。
。ㄈ┵|押(動產與不動產)
質押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出質人要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
。ㄋ模┝糁眉磦鶆杖说膭赢a作為擔保,債龍人留置財產的,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若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就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五)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