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庭審理程序
1、開庭仲裁2、開庭調查3、當事人辯論4、仲裁和解、調解
1)仲裁中的和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 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最終解決。
合議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員集體做出仲裁裁決。從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2Z3043了解仲裁裁決的撤銷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Z3044了解仲裁裁決的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6、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