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留置人的權利
。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3、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1054 熟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登記生效(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不登記)
2、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合同大于物權登記)
3、預告登記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動產交付
(一)動產自交付生效,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ǘ﹦赢a物權生效的特殊情況
1)依法占有2)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3)約定生效
三、關于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的其他規定
1、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政府征收決定)
2、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遺產)
3、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 熟悉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范圍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ǘ┙ㄔO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對建設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資、贈與、抵押權
3)獲得補償的權利(退還出讓金)
4)住宅用地期滿續期的權利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2、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1)履約 2)支付出讓金 3)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4)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義務)
1056 了解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傷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的保護采取方式:
l)請求確認權利(歸屬內容)
2)請求返還原物(無權占有不動產和不動產)
2)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妨礙物權)
3)請求恢復原狀(不動產和動產毀損)
5)請求損失賠償(侵權,造成權利人損害)
注意判別各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