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一)減免稅優惠的基本規定
(二)減免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注意151~152頁第1、2、3、10、12、18項規定。
1.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的,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 房地產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10.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在企業廠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2. 對企業廠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8. 2007年8月1日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