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紀
經紀是一種典型的中介行為,是在市場上為交易雙方溝通信息、促成交易、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充當經紀角色的批發商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擁有貨幣。
(2)只提供服務,不從事經營。
(3)活動具有隱蔽性、流動性和非連續性。
(4)活動是有償的。
(5)活動的廣泛性。
4.拍賣
拍賣也稱“競買”或“競賣”,一般是指由拍賣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對拍賣物公開叫價,購買人公開競價,由拍賣人按照最高競價(或最低競價)當場拍定成交的一種商品銷售方式。從本質上講,拍賣也是一種商品流通行為,在批發銷售中極為常見。拍賣方式一般具有如下特點:①能夠實現拍賣物(制造商的商品)的最大價值;②可以充分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商品交易原則;③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
二、批發商的功能與分類
(一)批發商的功能
批發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是個體交易者或單體批發組織。批發商處于商品流通起點和中間階段,交易對象是生產企業和零售商,一方面它向生產企業收購商品,另一方面它又向零售商業批銷商品,并且是按批發價格經營大宗商品。
(二)批發商的分類
1.經營主體不同的批發商
按經營主體不同,可以將批發商分為獨立批發商、制造批發商、共同批發商、批發兼營批發商、連鎖批發商和商品代理商。
2.經營商品不同的批發商
按經營商品不同,可將批發商分為普通批發商和專業批發商。
3.銷售地區不同的批發商
按銷售地區或商圈大小不同,可將批發商分為全國批發商、區域批發商和地方批發商。
4.職能不同的批發商
按職能或提供的服務不同,可將批發商分為完全職能批發商和有限職能批發商。
5.處于不同流通階段的批發商
按流通階段不同,可將批發商分為一次批發商、二次批發商和三次批發商。
三、批發市場功能拓展(4個)
(1)媒介功能。
(2)服務功能。服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服務功能、物流服務功能以及生活服務功能。服務功能是批發市場的最重要的功能。
(3)管理功能。
(4)經濟輻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