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董事會的組成知識點
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設機關,董事會需要由一定的成員組成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的成員為5—19人,這是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所選定的人數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為單數但我國《公司法》沒有作明確的規(guī)定,即董事會成員可以為偶數。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作為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要使其在董事會的運作中發(fā)揮積極的作用,需要對其職權進行規(guī)定。當然,規(guī)定其職權的方式可以是通過章程,也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地予以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采取了列舉的模式規(guī)定了董事長的法定職權,主要包括兩項:主持董事會會議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要輔助董事長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權;而在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