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模擬試題
某建設單位投資擬建設一工業項目。項目立項被批準后,業主委托一家監理公司對工程的實施階段進行監理。在擬訂設計方案競賽、設計招標和設計過程各階段的監理任務時,業主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見,其部分內容如下:
(1)編制設計方案競賽文件;
(2)發布設計競賽公告;
(3)對參加競賽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對參賽設計方案的評審;
(5)決定工程設計方案;
(6)編制設計招標文件;
(7)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8)協助業主選擇設計單位;
(9)簽訂工程設計合同;
(10)工程設計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
[問題] 上述10項內容有幾項不妥?對上述內容應提出哪些修改建議?
[參考答案]
1.第5條不妥。因“決定工程設計方案”關系到項目的功能、投資和最終效益,對工程項目影響重大,故設計方案的最終確定應由業主決定。但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推薦意見,供業主決策。因此,監理單位在與業主進行合同委托內容磋商時,應向業主講明此事關系投資方切身利益、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必須由業主決策。
2.第9條不妥。工程設計合同應由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業主作為設計合同當事人一方,承擔合同中相應的責、權、利,監理工程師無法代替。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設計招標,協助業主擇優選擇設計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協助業主起草設計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業主簽訂設計合同。